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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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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11條,局長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一、指導各項工作政策並核議相關事項。 二、訂定、修正、廢止本局行政規則和重要命令的核准事項。 三、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並提出建議、請示或報告上級機關的事項。 四、核議施政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事項。 五、主持重要會議並參與相關事項。 六、提出人事任用、考核、獎懲的建議和核定事項。 七、指揮和運用本局所屬機構和部隊的事項。 八、處理其他重要公務的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局長在該局內具有廣泛的權限和責任,涉及到該局的各項事務和管理。

  • 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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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1 條規定:「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