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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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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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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法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8 條」指出該辦事細則於發布日起即生效。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明定,行政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三日後生效。因此,該辦事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發生效力。另外,根據法律適用之原則,行政法規溯及效力的情況除非明確規定,一般不溯及既往。 以此為例,如果該辦事細則於 91 年 2 月 27 日發布,則自 91 年 3 月 2 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為一般情況,具體情況仍需參考該法規的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最新版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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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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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8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