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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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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發布事項。 二、中、外新聞單位 (記者) 專案採訪之協調、執行事項。 三、與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四、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五、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軍事新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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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9條的規定,軍事發言人室負責以下事項: 一、規劃、監督和發布國防軍事新聞政策; 二、協調和執行國內外新聞單位(記者)的專案採訪事項; 三、增進與媒體的公共關係; 四、整理、分析和應用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的事項; 五、對軍事新聞通訊社的業務進行監督; 六、其他相關的軍事新聞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9條第1項,所謂的「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告廢止)第1條所謂的「軍機」(即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其意義、種類及範圍不完全相同。根據該法條規定,屬於軍機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均為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根據偵查卷第183、184頁以及訴字卷第3號卷第47、48頁的記載,軍情局駐港組長、處長及邱姓科長均具有軍職身分,且軍情局駐港單位為秘密組織,處長、科長赴港視察業務事涉機密。因此,由軍情局人員在與離退人員曾昭文餐敘時,在沒有提高警覺的情況下,將國防應秘密的消息洩漏給曾昭文,屬於違反刑法第109條的行為。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92年10月9日的軍備局正副主管假日留守暫行作業規定,軍備局所屬各中心應參照該規定,制定各單位的留守作業規定並副知軍備局,在留守工作中執行該規定。此規定確保了軍備局在假日能夠保持適當的運作,提高了部隊的戰備能力。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刑法第76條的規定,少年在受刑的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將視為未曾受過宣告。而緩刑期滿但緩刑宣告尚未被撤銷者,則該緩刑宣告失去其效力。這些法條顯示了刑法對於少年犯罪行為的特殊情況和處理方式。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的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的範圍,並經過司法院的解釋,旨在保障新聞媒體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新聞媒體的自主性,提供未被政府控制或影響的資訊、意見和娛樂。此外,新聞自由還可以引起公眾對政府和公共事務的關注和討論,並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 根據國防部函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函,國家安全局是一個軍文職兩用機關,駐港組長、處長和邱姓科長具有軍職身分,並且駐港單位是一個秘密組織。這些函件顯示了國家安全局的特性和其與軍事新聞有關的職責。 以上是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對相關法條的釋義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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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9 條規定:「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發布事項。 二、中、外新聞單位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