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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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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