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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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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的全部或一部分,並經國防部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或個人。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依照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某公司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且將該指定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那麼該公司就屬於本辦法所稱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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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