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的全部或一部分,並經國防部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或個人。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依照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某公司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且將該指定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那麼該公司就屬於本辦法所稱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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