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政戰編制之單位,其官兵政治教育由主官指定專人負責或兼辦。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章 附則
§ 43–46共 4 條
國防部直屬幕僚、勤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之計畫、執行及考核,由各營區軍官團及各直屬單位自行負責,並由國防部及指定單位作不定期之督導考核。
國軍官兵政訓活動及學員生政治訓育實施規定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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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46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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