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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三 章 考成與晉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考成與晉升

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雇用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 (含) 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二、晉等: (一)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晉上一職等。但晉七等以上人員必須經「技術評鑑」考試及格。其原支功級工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起薪。 (三) 晉七等以上人員之「技術評鑑」考試規定,由各總部針對所屬各廠技術特性、工作需要等訂定之,並報國防部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