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二、晉等: (一)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晉上一職等。但晉七等以上人員必須經「技術評鑑」考試及格。其原支功級工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起薪。 (三) 晉七等以上人員之「技術評鑑」考試規定,由各總部針對所屬各廠技術特性、工作需要等訂定之,並報國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