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二、晉等: (一) 評價雇用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晉上一職等。但晉七等以上人員必須經「技術評鑑」考試及格。其原支功級工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起薪。 (三) 晉七等以上人員之「技術評鑑」考試規定,由各總部針對所屬各廠技術特性、工作需要等訂定之,並報國防部核備。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0 條,晉升評價雇用人員分為晉級和晉等兩種。晉級是根據年度考評結果進行,標準如下:(一) 考評成績在乙等以上的人員晉升一級,但不能超過本等級的最高級別。(二) 年度考評成績為丙等以下的人員不予晉級。(三) 晉級作業應與年度考評配合,每年進行一次,於當年7月1日生效。晉等則是根據年度考評進行,每年進行一次,但只能晉升一等,不得超過一等,於當年7月1日生效。(二) 各職等需停年至少四年。在四年內,如果年度考評成績均在乙等以上且有高職等職缺,則可以晉升一個職等。然而,晉升至七等以上的人員必須通過「技術評鑑」考試合格。對於晉等的人員,其原支薪資級別晉升後,將根據上一個職等對應的薪點進行一次性晉升時的起薪。(三) 晉升至七等以上的人員必須通過「技術評鑑」考試,該考試的規定由各總部根據所屬各廠的技術特性和工作需求制定,並報國防部核准。 考績法第十一條 (一)段明確規定了考績晉級的要件,根據年度考績結果進行晉級;同時也明確限定了晉升的範圍,即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而第二項則規定了晉等的相關內容,並明確了四年停年的要求和晉級的標準。根據晉七等以上人員的「技術評鑑」考試規定,這一部分的規定則是交由各總部根據所屬各廠的技術特性和工作需求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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