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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七章 兵役處理

§ 23–242

23
評價雇用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序及作業,由雇用之軍工廠依法令辦理。
24
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期間中服兵役者,應於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三個月內復職,逾期不辦理復職者,予以解雇。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屆滿時服兵役者,雇用之軍工廠得因需要,應其申請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其有效期間以退伍後三個月內為限。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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