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期間中服兵役者,應於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三個月內復職,逾期不辦理復職者,予以解雇。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屆滿時服兵役者,雇用之軍工廠得因需要,應其申請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其有效期間以退伍後三個月內為限。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24條,如果評價雇用人員在合約期間中被徵召服兵役,他們應在法定役期屆滿後三個月內報到後備軍人,否則將被解雇。另外,如果評價雇用人員在合約到期時被徵召服兵役,軍工廠可以根據需要發給他們保留底缺證明書,有效期為退伍後三個月內。該條款旨在確保服役人員能及時回到工作崗位上,並提供一定的保障,以使其能夠重新就業。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名評價雇用人員在合約期間中被召叫入伍,合約到期後,在退伍三個月內提交退伍證明並重新回到軍工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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