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期間中服兵役者,應於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三個月內復職,逾期不辦理復職者,予以解雇。評價雇用人員,於契約屆滿時服兵役者,雇用之軍工廠得因需要,應其申請發給保留底缺證明書,其有效期間以退伍後三個月內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