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雇用人員為國軍專任雇用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該法條是《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的第25條。根據這個條款,各總部可以根據該準則的規定,就以下事項制定另外的作業規定,需要呈報給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雇用人員是國軍的專任雇員,必須遵守法紀,嚴禁參與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損害軍紀、軍譽的組織或活動。違反者將被解雇,並依法律的相關規定受到嚴懲。 二、在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雇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並且可能會被要求停止休假。違反者將被視為違反工廠規則而受到處分。 三、與其他違反紀律的事項有關。 四、與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有關。 五、與國內外培訓的延期和服務事項有關。 這些事項需要各總部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作業規定,並呈報給國防部備查。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評價雇用人員的紀律,保護國軍的使命和軍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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