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雇用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 (含) 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