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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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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雇用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 (含) 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9條的規定,評價雇用人員的年度考成具體內容如下: 1. 考成對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的雇用人員。 2. 考成項目:考評內容包括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能和體格等項目。 3. 評分等級: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五個等級。具體分數如下: - 優等:九十分以上。 -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丁等:未滿六十分。 4. 分佈限制:根據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的百分比進行分佈限制。具體比例如下: -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 乙等及以下則沒有限制。 5. 辦理細節:各總部需要根據單位特性和實際需要另行制定辦理考成的細節事項。 這些規定適用於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的考成制度,對於評價雇用人員的績效和能力提供了指標和管理依據。其具體執行方式可能因各總部及單位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需要由各總部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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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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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9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