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延時工資發放標準如附件四。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1條,評價雇用人員的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基準。然而,如果因軍事任務的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可以下達命令進行延長工作,並支付延時工資。對於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可以參考附件四來支付相應的延時工資。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69&p=5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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