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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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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延時工資發放標準如附件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1條,評價雇用人員的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基準。然而,如果因軍事任務的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可以下達命令進行延長工作,並支付延時工資。對於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可以參考附件四來支付相應的延時工資。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69&p=5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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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