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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1 條

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延時工資發放標準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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