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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雇用人員為國軍專任雇用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各總部奉准辦理之技術學校畢業生管理作業規定,得參考本準則另定之。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