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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士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