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有以下規定: 1. 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須填寫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 2. 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須填寫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再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預備士官想要轉服常備士官現役,他需要填寫志願書,並由所屬的人事權責單位進行審核和核定。另外,如果他是預備士官預備役,想要轉服常備士官現役,他需要填寫志願書,並向所屬的團管區申請,再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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