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