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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44

2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士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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