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停役 失蹤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被俘停役 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 三、羈押停役 因案在羈押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四、刑事停役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未受免官處分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役。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撤職停役 經依規定撤職者,自撤職之日起停役。 二、免職停役經依規定免職並已停服現役者,自免職之日起停役。 三、外職停役 應國家需要,於軍事無妨礙且專長盈餘時,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自核准之日起停役。 前二項停役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通知團管區列入後備管理。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有以下規定: 1. 失蹤停役:失蹤超過三個月的士官,於屆滿三個月後的次日起停役。 2. 被俘停役:被俘士官,自被俘的當天起停役。 3. 羈押停役:因案件被羈押超過三個月的士官,於屆滿三個月後的次日起停役。 4. 刑事停役:在執行徒刑且未被免官的士官,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役。 而根據本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的停役,有以下規定: 1. 撤職停役:依規定被撤職的士官,自撤職之日起停役。 2. 免職停役:依規定被免職並已停服現役的士官,自免職之日起停役。 3. 外職停役:在軍事上沒有妨礙且具有專業能力超過需求時,經核准擔任軍職以外的公職的士官,自核准之日起停役。 停役的士官名單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寫,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通知團管區列入後備管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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