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6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服役單位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備。 前項人員志願再服現役期滿應予解除召集,但仍志願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需遵守以下規定: 1. 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寫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提出申請,經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2. 完成召集入營服役期滿後,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寫志願申請書,向所屬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再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備。 此外,志願再服現役期滿後,如仍持有志願服現役的意願,需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才能繼續服現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軍人事官員服務自願申請及分級考核標準等規定,士官在完成役期後,如欲再次自願服現役,需填寫志願申請書並經相關單位核定。例如,某士官完成召集入營服役期滿後,填寫志願申請書,申請再次自願服現役,其申請書需經所屬服役單位的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再層報至相應的國防部或總司令部核備。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