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服役單位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備。 前項人員志願再服現役期滿應予解除召集,但仍志願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需遵守以下規定: 1. 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寫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提出申請,經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2. 完成召集入營服役期滿後,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寫志願申請書,向所屬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再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備。 此外,志願再服現役期滿後,如仍持有志願服現役的意願,需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才能繼續服現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軍人事官員服務自願申請及分級考核標準等規定,士官在完成役期後,如欲再次自願服現役,需填寫志願申請書並經相關單位核定。例如,某士官完成召集入營服役期滿後,填寫志願申請書,申請再次自願服現役,其申請書需經所屬服役單位的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再層報至相應的國防部或總司令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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