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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十年,其起算時間,自初任士官之日起算。 前項人員服現役年限期滿,依志願繼續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依軍事需要延長服現役者,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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