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確定或經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徒刑刑期屆滿,或經依法赦免、假釋、減刑後刑期屆滿而悛悔有據者。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經考核品行良好者。但因叛亂、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不在此限。 五、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軍法單位通知人事權責單位,第三款人員由執行監獄或代監執行之軍法單位通知人事權責單位,第四款與第五款人員由所屬團管區分別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停役人員在停役原因消滅時,具備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被回役: 1. 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舉例:士官在執行任務期間失蹤,經過一段時間後被找到,經查證無損軍譽且通過考核,可以被回役。 2. 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確定或經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 舉例:士官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且經過法院處理後被判定無罪或免刑,或者經過法院處理後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宣告緩刑確定,可以被回役。 3. 判處徒刑刑期屆滿,或經依法赦免、假釋、減刑後刑期屆滿而悛悔有據者。 舉例:士官因犯罪被判處徒刑並在刑期屆滿後表現出悔過的態度,或者經過法律程序赦免、假釋、減刑而刑期屆滿,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可以被回役。 4. 撤職停役屆滿一年,經考核品行良好者。但因叛亂、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不在此限。 舉例:士官因撤職停役而被停役一年後,經過考核表現良好,在沒有叛亂、貪污罪判刑確定或其他重大原因的情況下,可以被回役。 5. 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舉例:士官因免職停役原因而被停役,但免職停役原因消滅後經過檢討發現無重大過失,可以被回役。 根據該條的規定,第一款的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的人員由軍法單位通知人事權責單位,第三款的人員由執行監獄或代監執行之軍法單位通知人事權責單位,第四款與第五款的人員由所屬團管區分別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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