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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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