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是由國防部根據計畫進行的。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的人員經甄選合格者,僅限於服現役,而第二項所定的徵集、召集則由國防部根據需要進行的。 範例參考:國防部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的相關規定,依照計畫進行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的考選、甄選程序。並且,如果某些人員經過甄選合格,他們只能在服現役期間執行相應的職務。此外,根據需要,國防部也可以進行徵集或召集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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