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士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謂的服役限齡指的是士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總年齡限制,計算方式為根據出生日期計算至足齡的12月31日。這意味著在這個日期之前超過該年齡的人不得加入士官服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