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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1.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2.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3.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