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反攻需要,優遇一級上將,特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9.01
廢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國軍在臺期間,現役一級上將,屆滿現役限齡或服役限齡,經免職而未派新職者,得繼續保留為現役,不辦退伍。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應由國防部設置辦公室,以便從事國防及軍事問題之研究工作,備供總統諮詢。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關行政事宜。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於再任實際軍職 (或其他軍職) 時,其待遇即另依新任軍職之規定辦理。如調任外職,應予外職停役,並停止其第三條及第四條之待遇。免除外職時,辦理回役,恢復其待遇。競選停役者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9.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