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三 章 儘後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儘後召集

申請儘後召集人員,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四款「生父及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及第五款邊疆少數民族內新疆省同胞部份,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填具「儘後召集申請書」,得予個別申請外,其餘各款及第五款內之蒙藏籍同胞,由所屬機關學校及蒙藏委員會分別造具「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檢附所要證件,於規定申請期間,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 經戈有案,於次一年度申請期間,原因尚未消滅,屬於第二、五款者,勿須另行申請,屬於第一、三、四款者,仍應繼續申請。 核列儘後召集第一、三、四款人員,有效期間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核列第二款人員,迄至在學身份消失時為止。 新發生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員,其有效期間自核定之日起,至前項各款規定之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四。 儘後召集第一、三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五。 儘後召集第二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六。 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第七。 儘後召集第五款 (蒙藏籍同胞) 申請處理名冊格式如附件第八。 儘後召集第五款 (新疆籍同胞) 申請書格如附件第九。

儘後召集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

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