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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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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儘後召集人員,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四款「生父及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及第五款邊疆少數民族內新疆省同胞部份,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填具「儘後召集申請書」,得予個別申請外,其餘各款及第五款內之蒙藏籍同胞,由所屬機關學校及蒙藏委員會分別造具「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檢附所要證件,於規定申請期間,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 經戈有案,於次一年度申請期間,原因尚未消滅,屬於第二、五款者,勿須另行申請,屬於第一、三、四款者,仍應繼續申請。 核列儘後召集第一、三、四款人員,有效期間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核列第二款人員,迄至在學身份消失時為止。 新發生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員,其有效期間自核定之日起,至前項各款規定之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四。 儘後召集第一、三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五。 儘後召集第二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六。 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第七。 儘後召集第五款 (蒙藏籍同胞) 申請處理名冊格式如附件第八。 儘後召集第五款 (新疆籍同胞) 申請書格如附件第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1 條,申請儘後召集人員時,除了符合召集規則第九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的特定情況外,其他情況下需要填寫「儘後召集申請書」。對於第五款中的蒙藏籍同胞,應由所屬機關學校和蒙藏委員會各自製作「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附上所需文件,在規定的申請期間內,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根據資料內容,可以分別舉出蒙藏籍同胞和新疆籍同胞的申請處理名冊格式作為相關範例。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知道儘後召集第一、三、四款的人員有效期間是從每年七月一日起,到翌年六月三十日止。而第二款人員的有效期間則是直到在學身份消失為止。對於新發生儘後召集原因核定的人員,其有效期間從核定之日起,到規定的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最後,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找到相關的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儘後召集第一、三款申請處理名冊、儘後召集第二款申請處理名冊、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書格式、以及儘後召集第五款 (蒙藏籍同胞和新疆籍同胞) 申請處理名冊格式作為相關資料的範例。

  • 第九條第四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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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儘後召集人員,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四款「生父及同父兄弟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及第五款邊疆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