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逐次召集人員,在不妨礙應需兵額原則下,核定機關得依所屬機關申請處理名冊排列之役別,逐次召集名次先後順序,逐次召集之。如因軍職,專長需要而變更原排列之逐次召集先後順序時,核定機關得與有關機關協議召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