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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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