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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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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逐次召集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逐次召集核准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將寫明在申請處理名冊上,其中一份將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逐一另行通知,另一份則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此外,核定機關還會自行保留一份作為逐次召集的準據。 參考資料:內政部重要政令、法規解釋等法規文件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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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