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逐次召集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逐次召集核准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將寫明在申請處理名冊上,其中一份將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逐一另行通知,另一份則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此外,核定機關還會自行保留一份作為逐次召集的準據。 參考資料:內政部重要政令、法規解釋等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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