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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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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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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
核
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
核定
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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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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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次召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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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儘後召集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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