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逐次召集人員,由所隸機關依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有關各款規定,分別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檢附所要證件,於規定申請時間,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 經核准有案,於次一年度申請期間,原因尚未消滅者,仍應繼續申請。 核列逐次召集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款人員,有效時間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核列第八、九款人員,分別依其規定期間為起止日期。 新發生逐次召集原因核定人員,其有效期間自核定庂日起,至前項各款規定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二。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二。
根據上述法規,逐次召集人員的申請和審核程序如下: 1. 根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相關規定,申請逐次召集人員需要由所隸屬的機關,製作三份「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附上所需的證件。然後在規定的申請時間內,分送相關核定機關進行辦理。 2. 若申請核准有案,並且在下一年度申請期間內,原因尚未消滅,則需要繼續進行申請。 3. 逐次召集人員的核列分為第一至第七款和第八至第十款,有效時間分別從每年的七月一日起,到翌年六月三十日止,而第八和第九款的人員則根據各自的規定期間計算有效時間。 4. 新發生逐次召集原因經核定的人員,其有效期間從核定的日期起算,至前面所述各款規定的有效期間終了之日為止。 5.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具體內容可見附件第二。 以上所述為根據台灣法務部公告的「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8 條」所整理的解釋,可參考資料可參考以下法規: -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2400&CtNode=6725&mp=1 -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0701&ctNode=675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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