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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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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逐次召集人員,由所隸機關依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有關各款規定,分別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檢附所要證件,於規定申請時間,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 經准有案,於次一年度申請期間,原因尚未消滅者,仍應繼續申請。 核列逐次召集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款人員,有效時間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核列第八、九款人員,分別依其規定期間為起止日期。 新發生逐次召集原因核定人員,其有效期間自核定庂日起,至前項各款規定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二。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次召集人員的申請和審核程序如下: 1. 根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相關規定,申請逐次召集人員需要由所隸屬的機關,製作三份「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附上所需的證件。然後在規定的申請時間內,分送相關核定機關進行辦理。 2. 若申請核准有案,並且在下一年度申請期間內,原因尚未消滅,則需要繼續進行申請。 3. 逐次召集人員的核列分為第一至第七款和第八至第十款,有效時間分別從每年的七月一日起,到翌年六月三十日止,而第八和第九款的人員則根據各自的規定期間計算有效時間。 4. 新發生逐次召集原因經核定的人員,其有效期間從核定的日期起算,至前面所述各款規定的有效期間終了之日為止。 5.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的具體內容可見附件第二。 以上所述為根據台灣法務部公告的「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8 條」所整理的解釋,可參考資料可參考以下法規: -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2400&CtNode=6725&mp=1 -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0701&ctNode=6754&mp=1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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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逐次召集人員,由所隸機關依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有關各款規定,分別造具「逐次召集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