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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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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除另有規定外,悉依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之起止時間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7條,每年的起始日期為7月1日,截止日期為次年的6月30日,這段時間被稱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的有效期間。在這個有效期間內進行召集時,應按照該年的起止時間來計算。如果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則按照其他法規的規定辦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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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