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除另有規定外,悉依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之起止時間為準。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7條,每年的起始日期為7月1日,截止日期為次年的6月30日,這段時間被稱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的有效期間。在這個有效期間內進行召集時,應按照該年的起止時間來計算。如果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則按照其他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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