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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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