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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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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申請和處理時間有具體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申請除了入學註冊後申請的人員外,其餘都需要在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如果有人申請複核的話,也需要在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至於新發生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原因,則需要在原因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并在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申請和處理都能按照固定的時間範圍進行,以確保各方利益的保護和正確施行。[1]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政府公開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44

  • 第九條第二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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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