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後召集核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