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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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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後召集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儘後召集是否核准,除了個別申請者會進行分別核復外,其餘會將核註結果記錄在申請處理名冊中。一份核准的結果會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另一份會分送給有關縣市政府供參考,再另一份則由核定機關自行保留,作為儘後召集的準據。 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文件,如「教育部私立學校課程設計與評鑑實施辦法儘前召集、儘後召集及課程實施等主題之準據補充問答」(教育部,2019)這本相關法規手冊中指出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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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儘後召集核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