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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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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3條,核列儘後召集人員時,後備軍官的區分以軍階為準,後備士官和士兵的區分則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會根據軍事需要,按照役別、年次、專長等因素,在召集順序中進行儘後召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後備軍官和一位後備士官都符合被儘後召集的條件,在核列儘後召集人員時,會先考慮後備軍官的軍階情況,然後再考慮後備士官的年次情況,最終依據軍事需要來進行儘後召集的安排。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後備軍人的資源被合理地運用,以滿足不同部隊和領域的需求。根據最新的資料,這項規定可以在《憲兵條例》和《後備軍人服役條例》中找到相關法規的內容。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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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核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