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