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未經核准申請復核者,應於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依第八、十一條申請程序,另造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於備考欄內詳註復核理由,檢附所要證件,送原核定機關復核。 核定機關得就所繳復核有關證件,重行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一個月內予以核定,有疑義者,得報請國防部裁定。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對於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未經核准申請復核的程序。根據該條,未經核准申請復核的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在核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應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申請程序,另外提交三份申請處理名冊,並在備考欄中詳細說明復核理由,並檢附所需的證件,提交給原核定機關進行復核。 根據該條的規定,核定機關可以就提交的復核相關證件進行再次審查,並在受理申請的一個月內進行核定。如果有疑義,核定機關可以報請國防部裁定。 該條的參考資料是《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未經核准申請復核的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需要按照特定程序進行復核,包括提交申請處理名冊和相關證件,並根據核定機關的裁定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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