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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於逐後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因未辦理申而奉召集者,應依法接受召集,入營後,亦不得再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已辦理申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遇尚未復期間而應召入營服役者,於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後,得報請解除召集,申請人員經核定為當次召集之列者,雖已申請核准,仍應不予解除召集,又格於軍事需要,經國防部明令規定某種召集對象,如准予解除召集,致妨礙應需兵額者,亦應不予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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