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5

快速跳轉

合於逐後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因未辦理申而奉召集者,應依法接受召集,入營後,亦不得再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已辦理申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遇尚未復期間而應召入營服役者,於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後,得報請解除召集,申請人員經核定為當次召集之列者,雖已申請核准,仍應不予解除召集,又格於軍事需要,經國防部明令規定某種召集對象,如准予解除召集,致妨礙應需兵額者,亦應不予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5條,如果儘後召集的人員未辦理申報程序而接到召集,他們應該依法接受召集並入營,同時他們不能再次申請或解除召集。已辦理申報程序的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果他們在期限核復前需要被召集入營服役,可以申請解除召集。但是如果經核准被列為當次召集之人員,即使已經申請核准,仍然不能解除召集。另外,如果依據國防部明令對某種召集對象作出規定,如果解除召集會妨礙應需兵額,也應該不予解除召集。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被告處於儘後召集狀態,並且未依規定申報,因此被告應該依法接受召集。之後,被告沒有申請或解除召集的權利。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合於逐後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因未辦理申而奉召集者,應依法接受召集,入營後,亦不得再行申請或解除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