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逐後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因未辦理申而奉召集者,應依法接受召集,入營後,亦不得再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已辦理申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遇尚未核復期間而應召入營服役者,於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後,得報請解除召集,惟申請人員經核定為當次召集之列者,雖已申請核准,仍應不予解除召集,又格於軍事需要,經國防部明令規定某種召集對象,如准予解除召集,致妨礙應需兵額者,亦應不予解除召集。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5條,如果儘後召集的人員未辦理申報程序而接到召集,他們應該依法接受召集並入營,同時他們不能再次申請或解除召集。已辦理申報程序的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如果他們在期限核復前需要被召集入營服役,可以申請解除召集。但是如果經核准被列為當次召集之人員,即使已經申請核准,仍然不能解除召集。另外,如果依據國防部明令對某種召集對象作出規定,如果解除召集會妨礙應需兵額,也應該不予解除召集。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被告處於儘後召集狀態,並且未依規定申報,因此被告應該依法接受召集。之後,被告沒有申請或解除召集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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