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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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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責單位任命有案者 (民營機構經董事會聘僱有案者) 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人員必須在現任單位編制內擔任職務,並且經由人事權責單位任命或董事會聘僱(對於民營機構)方有資格。其中,「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是指在該單位編制內的正式職位。這些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單位的審查和任命程序才能擔任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職務。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民營公司需要進行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該公司必須先經過董事會的聘僱程序,確定適合擔任這一職務的人員,並且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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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責單位任命有案者 (民營機構經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