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責單位任命有案者 (民營機構經董事會聘僱有案者) 為準。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人員必須在現任單位編制內擔任職務,並且經由人事權責單位任命或董事會聘僱(對於民營機構)方有資格。其中,「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是指在該單位編制內的正式職位。這些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單位的審查和任命程序才能擔任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的職務。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民營公司需要進行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該公司必須先經過董事會的聘僱程序,確定適合擔任這一職務的人員,並且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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