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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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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不得同時申請。而且,已經獲得核定並獲得緩召的人,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具體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 核定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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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