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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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