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
根據法規《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不得同時申請。而且,已經獲得核定並獲得緩召的人,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具體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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