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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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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與籍表等) ,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異動轉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的相關事項。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例如名簿與籍表等,以供查考,並在本人異動轉移時隨同更新資料。 例如,當一名後備軍人被核定進行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時,相關機關應在該人的管理資料中記錄核定機關、時間、文號及有效期間,以便隨時查閱或更新。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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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