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與籍表等) ,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異動轉移。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的相關事項。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例如名簿與籍表等,以供查考,並在本人異動轉移時隨同更新資料。 例如,當一名後備軍人被核定進行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時,相關機關應在該人的管理資料中記錄核定機關、時間、文號及有效期間,以便隨時查閱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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