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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與籍表等) ,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異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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