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時,本人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機關學校申報,所屬機關學校應於申報後十日內填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二份,送原核定機關註銷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登記。 核定機關除以一份自存外,另一份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 前項原因消滅人員,所屬機關學校有案可稽者,應由所屬機關學校主動檢討,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比照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格式如附件第十。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的原因消滅時,相關人員應在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機關學校申報,所屬機關學校則應在申報後十日內填造兩份"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其中一份送核定機關註銷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登記,另一份則送給相關縣市政府參考。對於原因消滅的人員,如果所屬機關學校有相關記錄,則應該在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討並比照辦理。該法規的相關格式可參考附件第十。作為舉例,如果某人原本因病而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但後來病情恢復,他應在病情恢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機關學校申報,機關學校則根據相關規定填寫名冊、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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