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申請不實,或原因消滅未按法定時限辦理註銷者,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20條是指在召集人逐次召集的程序中,如果申請不實或者因為某種原因註銷手續未按法定時限辦理,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依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款,可以對申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根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如果申請人提出了虛假申請或者沒有按照法定時限辦理註銷手續,相應的處理方式將視情節輕重而定。這種規定的設立是爲了維護程序的正確進行和確保召集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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