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相關事項。該條第一項規定,每年七月底前,各師管區應依規定彙整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並報國防部備查。第二項規定,在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的一個月內,應按照前項規定辦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第三項規定,對於新發生的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原因核定的人數,應按照前項規定以季報的方式辦理統計。第四項規定,附件第十一提供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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