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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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