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21

快速跳轉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相關事項。該條第一項規定,每年七月底前,各師管區應依規定彙整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並報國防部備查。第二項規定,在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的一個月內,應按照前項規定辦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第三項規定,對於新發生的逐次召集和儘後召集原因核定的人數,應按照前項規定以季報的方式辦理統計。第四項規定,附件第十一提供了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的格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