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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五章 轉學、轉系 (科、組)

§ 32–343

32
  1. 各校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參加其他軍事學校(以下簡稱他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他校相當年級肄業。
  2. 各校學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經准者外,一年級及最高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33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符合各校所定轉系(科、組)資格者,得申請轉系(科、組)。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