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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六 章 訂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訂約

招標訂約單位於採購案決標後,應儘速辦理簽約及合約副本之分送。

簽約時應由履約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五。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情形准予免繳。前項履約保證金,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於合約履行完畢,經驗收相符後,無息一次退還。

軍品採購,如需送請專業機構檢驗者,應於合約中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