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應由履約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五。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情形准予免繳。前項履約保證金,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於合約履行完畢,經驗收相符後,無息一次退還。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27條,簽約時履約廠商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五。然而,在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中,可以視情況免除繳納履約保證金。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履約保證金應在合約履行完畢且經驗收確認相符後一次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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