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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四 章 通話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通話注意事項

軍事長途電話優先順序及叫接用話之規定如附件一。

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者即予拆線。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使用長途電話,務求簡明扼要,勿作冗長之討論,並禁止閒談私事,每次通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

各機關部隊學校凡裝有電信局市內自動電話用戶,除已繳付長途預存話費者,可逕用市內自動電話向電信局長途台叫接長途電話外,其未繳付長途電話預存話費之市內自動電話用戶,一律不得逕用市內自動電話要求電信局或經由軍方長途台接轉長途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