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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者即予拆線。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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