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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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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者即予拆線。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了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還應根據國防部頒布的《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進行實施。未按規定使用密語的話,應立即拆斷通話線路,並根據國防部頒布的《國軍電信監察現行作業規定》進行通話內容的記錄。

  • 頒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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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