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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長途電話,務求簡明扼要,勿作冗長之討論,並禁止閒談私事,每次通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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