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鐵路軍事運輸作業,各種換票憑證使用管制及鐵路運費預算運用有所遵循,特訂本規則。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運輸署為負責執行鐵路運輸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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