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2條規定了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的內部作業。根據該規則,運輸署在槍械和彈藥的運輸中需要按照國防部的命令以及相關規章訂定措施,並可能需要協調鐵路局的配合。如果這份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則需要適用其他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